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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最新離婚法規

根據馬來西亞的離婚法,離婚可分為以下幾部分:

1.雙方同意離婚。

登記結婚兩年後,已婚男女經雙方同意共同申請離婚,這種離婚不需要特別說明理由。

1982之前結婚,即使未登記但根據中國傳統婚姻習俗結合,離婚前也必須到律師事務所向高等法院申請離婚(在報紙上刊登離婚公告解除婚約無效)。

2.單方申請離婚

只有在壹方同意,另壹方不同意的情況下,申請人必須給出正式的離婚理由——雙方婚姻已經破裂,無法挽回。

出於上述原因的申請人必須基於以下事實:

A.因與他人通奸,不能與配偶同居。

B.妳配偶的行為阻止妳和他壹起生活。

C.連續兩年被配偶拋棄。

D.與配偶分居兩年

(甲、乙、丙只有在“婚姻調解法院”調解失敗後才能正式向法院提出申請)

3.任何壹方都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布婚姻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法3月1982,1生效後訂立的婚姻必須無效:

a其中壹人已婚,原配婚姻依然有效,但原配依然健在。

b其中壹方未滿18周歲或不同意結婚。

C.與已婚人士的血緣關系

D.與已婚者是同性的

E.配偶陽痿

F.如果任何壹方不配合,就不可能完成婚姻生活。

G.不是因為自願結婚,而是因為恐嚇、錯誤、精神失常等原因。

H.配偶在結婚時患有性傳播疾病。

壹、女方結婚時懷了別人的孩子。

離婚的處理

離婚必須由律師到高院辦理,高院判決後才有效。

判決離婚時,必須經過以下兩個階段:

1.聽證會後,高等法院將簽發臨時離婚令。

2.拿到臨時離婚令三個月後,把申請臨時離婚令改成絕對離婚令。離婚人士只有在獲得絕對離婚令後才能再婚。

在1982年3月1號新法(1976號法律改革結婚和離婚法)實施後,登記結婚的結果是:

(1)這種婚姻是合法的、得到承認的,並且壹直持續到最高法院決定取消婚姻或允許離婚或其中壹方死亡。

(2)不允許雙方重婚,也就是說,壹妻多夫和壹夫多妻都是禁止的。

(3)離婚或解除婚姻關系後,相關贍養費、子女撫養權(如有)、婚後財產分配權均有保障。如果有要求,可以通過律師向高院申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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