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對食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采用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名稱;
2、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食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當使用通用名稱或者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通用名稱;
3.由兩種或兩種以上食品物理混合而成,外觀統壹,難以相互分離的食品名稱,應當體現該食品的混合屬性和分類名稱;
4.以動植物食品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藝制作而成,並標有食品真實屬性的分類名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壹百壹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壹)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單據、賬冊和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從事非法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第壹百壹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整改並消除隱患。責任約談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第壹百壹十八條國家建立統壹的食品安全信息平臺,實行統壹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全國食品安全總體情況、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調查處理信息以及國務院確定需要統壹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統壹公布。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調查處理信息的影響限於特定區域的,也可以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以上信息不得擅自發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發布日常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
食品安全信息的發布應當準確、及時,並作出必要的說明,避免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