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出庭的準備工作:
1.案件受理後,辯護律師應當及時與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聯系,出示律師執業證書,並提交下列法律程序:
(壹)律師事務所的公函;
(2)法律援助委托書或公函。
2.辯護律師宣讀論文、會見被告人後,應當做好下列出庭準備:
(壹)是否申請回避;
(2)是否申請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被告人要求不公開審理的,辯護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不公開審理;
(三)整理被告人(包括其近親屬)提供的證據,決定是否自行調查收集證據;
(三)是否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
(四)是否申請證人、鑒定人、人民警察、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五)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六)確定答辯思路和觀點,起草答辯方案,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問題提綱(包括詢問被告人、共同被告人、被害人、證人、鑒定人等。);
2.質證提綱(對控方證據發表質證意見);
3.證明大綱(根據證據目錄);
4.答辯意見和答辯提綱。
3.辯護律師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應當復制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制作證據清單,列明證據的名稱、來源、待證事實和頁數壹式三份,在開庭五日前或者庭前會議上提供給人民法院。原證據材料應在開庭時質證後提交法庭。
收到《開庭決定通知書》後,辯護律師應當再次會見被告人,及時與被告人溝通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的姓名、證據、辯護思路和辯護觀點,詢問是否需要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庭審過程和註意事項。如果委托人是被告人的近親屬,也可以與委托人進行交流。
辯護律師的辯護思路、觀點與被告人、委托人的意見不壹致時,應當尊重被告人的意見或者終止委托,被告人應當邀請他人進行辯護。
兩名辯護律師意見不壹致時,溝通時應尊重被告人的意見。
5.接到開庭通知後,辯護律師應當按時出庭。因下列情形之壹不能出庭的,應當及時與人民法院聯系,申請延期開庭審理:
(壹)發現重大證據線索,需要進壹步調查取證或者申請新的證人出庭作證的;
(二)收到的開庭通知的日期與已經收到的其他案件的開庭日期沖突的;
(三)有其他合理原因不能按時到庭的;
(4)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
6.辯護律師申請延期開庭,未獲批準,確實無法出庭的,應當與委托人協商,妥善解決。
7.辯護律師在開庭前三日內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開庭日期。人民法院不同意變更開庭日期的,辯護律師有權向同級或者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8.辯護律師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鑒定人、勘驗筆錄制作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制作上述人員名單,註明其身份、住址、通訊方式,並說明擬證明的事實,在開庭五日前提交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