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在單位或者其他有關機關提出辭退建議。
(2)審查辭退理由;
(3)按照管理權限,任免機關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4)發布免職令,並在壹定範圍內公布。
法律依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
第三十二條國家公務員有本條例第三十壹條所列違紀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雖已構成犯罪但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給予行政處分;違紀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被撤銷職務的,同時降低職級和崗位工資。
受到行政處罰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到警告以外行政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等級。
第三十四條處分國家公務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
對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得當,程序完備。
第三十五條給予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依法決定。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辭退國家公務員,必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六條國家公務員受到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所列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的,由原處理機關分別在半年至兩年內解除行政處分。但是,撤銷降級、撤職處分不得視為恢復原職級、職務。
國家公務員在行政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
行政處罰解除後,晉升職務、職級、工資等級不再受原行政處罰影響。
第三十七條行政處罰決定和解除行政處罰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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