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的具體過程如下
1,公安機關實施拘留時,應當持有有效的《拘留證》,並向被拘留人出示;
2.拘留後,被拘留者應當立即送往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壹般情況下,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
報假案的情況如下:
1.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2、投擲假爆炸、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3.威脅放火、爆炸或者投擲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擾亂公共秩序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必須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即幹擾和破壞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或者人民團體的正常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秩序;
2.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必須是聚眾進行,即有組織、有計劃地聚集三人以上進行擾亂。
虛報的處理如下:
1.對明顯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事項,告知報案人立即向其他有關機關報案;
2、對重復舉報,案件正在辦理或已經辦結的,應當向舉報人說明,不再重復登記;
3.對故意報假警、假案,擾亂公安機關工作秩序,或者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公安機關也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綜上所述,報假案壹般看報案人是否有主觀故意。如果是非故意的,沒有造成嚴重後果,舉報人壹般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擲假爆炸、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威脅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