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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工作人員可以隨意查個人信息嗎?

派出所工作人員不能隨便查個人信息。

公安民警在履行職責時,必須遵守法律,不得隨意查詢公民個人身份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在特定情況下,警察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遇有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現場管制,或者遇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在特定的公共場所或重大活動期間,也可以查明人員的身份。警方在辦理居民身份證時獲取的個人信息必須保密,泄露信息造成損害者將承擔法律責任。

派出所信息管理權限:

1.信息獲取規定:派出所工作人員在獲取個人信息時,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信息獲取的合法性;

2.信息安全保護:派出所需要采取措施保護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丟失或被濫用;

3.信息使用的限制:工作人員在使用個人信息時,應限制在自己的工作範圍內,並有明確的工作目的;

4.監督和問責機制:警察局內部應該有壹個監督機制,對非法獲取或使用個人信息的行為負責。

綜上所述,公安民警在執行職務時,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規定。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遇有嫌疑人、現場控制或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時,才能對公民身份信息進行核查,在此過程中獲取的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違反規定泄露信息將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34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結合其他信息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類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生物特征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隱私信息,以隱私方面的規定為準;沒有規定的,適用個人信息保護規定。

第1035條

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3)明確說明信息處理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處理、傳輸、提供和披露。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五)非法剝奪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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