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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區和西湖風景名勝區森林火災處罰暫行條例

第壹條為有效預防森林火災,保護西湖區和西湖風景名勝區的森林資源,鞏固綠化成果,建設壹流風景旅遊城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西湖區和西湖風景名勝區森林火災的壹般處罰;違法亂紀的人要依法懲處。第三條上述範圍內的森林分為三級保護,西湖風景名勝區、白龍潭風景名勝區和靈山風景名勝區內的森林為壹級保護;牛坊嶺、白子尖、竹竿山、九曲嶺、石人嶺經過龍門山、仁美峰、北峰、靈峰山至老鶴山山脊線以西,柳磚公路以東的山林為二級保護;其他山林為三級保護。第四條人為森林火災,按下列情況補償:

壹是燒毀山林,按燒毀面積的木材量計算,按當時當地市場銷售價格賠償損失。

二、被燒毀的竹林,按被燒毀面積的竹株數計算(按鮮竹重量計算),按當時當地市場銷售價格賠償損失。

三、燒疏林、荒山,除燒山區零星竹木外,按上述辦法進行補償,視薪材生長情況,按每畝20元至100元給予補償。第五條對發生森林火災的行為人,除責令賠償全部損失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森林保護區等級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拘留,並處罰款。第六條城市居民、農村村民和單位領導指派的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生產、生活用火引起森林火災的,給予處罰,對單位負責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第七條森林火災賠償和罰款,分別由市園林文化局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公安部門代收,使用統壹印制的發票收據。補償費和燒毀的竹木剩余物歸森林管理者或管護單位所有;所有罰款將上繳國庫。第八條在當地發生森林火災無固定住所的,在找到擔保人後,可暫緩壹個月內全額支付賠償金和罰款;賠償和罰款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可以分期繳納。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森林火災行為人,可以從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壹,損失小,影響不大。

第二,迅速報警,積極補救,主動坦白,認錯態度好。

三、未滿十三歲者不得處罰;已滿13周歲不滿18周歲的,從輕處罰,但父母或者監護人縱容事故造成火災的,從重處罰。

四、患有精神疾病(需經專門醫院診斷),不予處罰,但要責成父母(家屬)或監護人嚴加看管。第十條發生森林火災,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從重處罰:

壹是損失大,後果嚴重。

第二,不積極補救,認錯態度不好。

3.拒絕被傳喚或者逃避處罰。第十壹條經營管理者、管護單位和護林人員不認真執行森林防火規定,玩忽職守,造成森林火災的,從重處罰。第十二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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