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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核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是怎樣的?

我國核安全法律法規體系與我國法律法規體系是相對應的,分為國家法律、國務院規章和部門規章。到2014年4月,* *有法律1件,行政法規7件,部門規章27件,準則89件,占規章124件。

國家法律

國家法律是最高級別的法律法規,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以主席令頒布,具有最高的國家法律效力。關於核能開發、核技術應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的最高法律是目前正在制定的《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2013年9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將《核安全法》列為二級立法項目,《核安全法(草案)》已經形成並提交全國人大環資委。目前,唯壹涉及核安全、電離輻射安全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該法於2003年6月由NPC第10屆人大常委會通過,並由主席以第6號主席令形式頒布。

國務院條例

國務院條例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是法律體系的第二級。經國務院批準,以國務院令發布。現有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制條例》、《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與防護條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和《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

部門規章

部門規章是第三級法律法規,由國務院各行政部門批準發布。具體來說,與核與輻射安全相關的部門規章由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批準頒布。實施細則是根據核安全管理條例制定的具體措施和規定,核安全條例是規定核安全目標和基本安全要求的條例。

此外,還有壹些與部門規章相對應的配套法規文件,如核與輻射安全領域的核安全導則、核安全法規技術文件等。核安全導則是解釋或補充核安全法規並推薦相關方法和程序的文件。核安全法規技術文件是核電廠技術領域的參考文件,如《核電廠設計安全法規》、《核電廠質量保證安全法規》、《核電廠質量保證大綱安全規定》、《民用核承壓設備無損檢測人員培訓、考核和取證管理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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