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溯及力,也稱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在生效前對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就現代法律而言,法律壹般只適用於生效後發生的事件和行為,而不適用於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首先,行為發生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如果現行刑法認為是犯罪,依據新實施的刑法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舊法比新法輕,所以妳提出的輕法沒有溯及力。
第二,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認定為犯罪,現行法律也認定為犯罪,且在追溯時效內。這時候可能就有妳說的光法溯及既往了。因為如果新實施的刑法,他的法定刑比過去的刑法輕,那麽就適用新刑法。
這裏需要註意的是,我們所說的輕,是指新舊法律條文規定的最高刑和最低刑的比較。而不是說同壹個案子用新法判然後用舊法判然後對比,不是這樣的。
第三,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但新實施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所以適用新法。
這三種情況中,兩種和三種都是可能符合妳說的追溯問題。但這並不意味著它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
因為所謂罪刑法定原則,其內涵來源於拉丁語“沒有明文規定不為罪,沒有明文規定不為刑”。在其發展初期,其目的是限制司法權的濫用,因此在實踐中,刑法效力禁止溯及既往。
然而,隨著社會經濟和制度的發展,罪刑法定原則的價值理念已經從禁止濫用司法權轉變為保護社會和人權。因此,禁止溯及既往的法律從舊的變成了較輕的。其實也是從剛性的刑法適用向軟化和追求雙重理性的過渡和發展。
所以妳說的允許輕法溯及既往,並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相反,它恰恰是罪刑法定原則內涵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