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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專題:第二民事法律行為:意思表示

這壹主題對應於《民法典》第壹部分總則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的第二節"意願的表達"。

所謂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以壹定的方式用外在的行為表達私法上某種效果的內在意思。

我國民法采用的是簡化的三段論: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為。

目的和意義是指表示法律行為具體內容的意義要素;

效果是指當事人建立法律關系的意圖;

表達行為是指能指與所指對外表達效果和意義的行為。

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復合的情況下,沈默只能被視為意思表示。

(壹)有相對人而無相對人

(二)針對特定人和針對不特定人。

民法典第139條?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自公告時生效。

(C)進壹步分類特定人的意義表達:會話和非會話。

民法典第137條?以對話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在對方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1.生效時間不壹樣。采納理解(或知曉)的教義。

2.能不能撤就不壹樣了。

(1)發行

問題,又稱意思表示的成立,是指表意人向意思表示的接受人作出了意思表示,並完成了意思表示生效的必要行為。

可以分為:

1.不接受的意思表示問題。

2.需要接受的意思表示問題。

(2)到達

到達意味著所給出的意思表明接收者實際上已經到達。

對於非對話方式所作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大陸法系采取的是到達說,即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

(3)退出

(壹)什麽是缺陷

如果意識形態者由於他人的不當幹擾或由於自身的原因而不能自由決定其意義,就會造成意義的外在表達與其內在真實意義的不壹致,這就是意義表達的缺陷。

表意自由

包括欺詐、脅迫、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四種情形,會導致民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

(三)表意不真實

(壹)解釋的必要性

理解不同,產生分歧。

(2)解釋的壹般規則

意思表示或合同條款的解釋遵循五種方法,按適用順序為:

1.字面解釋:根據合同中使用的詞語和表達進行解釋。

2.總體解釋。

3.目的解釋:以最符合合同目的的方式解釋。

4.交易習慣解釋。

5.誠實解釋:根據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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