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麽情況下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接觸職業危害的員工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乙方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5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二、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解除勞動關系違反法律規定的,需要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金,即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的,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計算期從用工之日起計算。三、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立即解除勞動合同:1。在使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65438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賦予單位作為勞動主體解除合同的權利,但作為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必須遵守法定程序。女職工在孕期、產假醫療期的,或者職工因工傷在醫療期的,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屬於違法解除,需要承擔雙倍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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