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企業的條件
1.法律保障制度:使投資者依法享有與其出資相應的權益。尤其是跨區域投資形成的混合所有制企業,企業所在的政府和社區必須保護外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讓投資者敢於跨區域、跨行業投資。
2.建立產權轉讓的順暢運行機制:使投資者能夠根據資本運作的效益和未來的預期投資收益,及時進入或退出資本,降低投資者對混合所有制企業的投資風險。
3.混合所有制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因此,必須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規範的委托代理制度,構建由股東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管理層和監事會組成的治理結構,形成既激勵又約束經理人的機制和方法。根據我國股份制企業的實際情況,管理者必須擺正自己的位置,即企業的管理者是所有者委托的職業經理人,而不是所有者。所有者應根據經營者的經營業績給予相應的獎勵和報酬,但作為經營者,不應享有超出規定的剩余索取權。
4.混合經濟是資本集中的壹種形式:分散的資本集中在同壹企業後,需要不同的所有者形成壹種凝聚力來謀求企業的發展。資本的集中還要求不同的所有者及其委托代理人遵守法律規範、公司的合同和章程,防止和減少內耗,避免混合所有制企業因人際關系緊張導致資本抽逃和企業解體。
總的來說,混合所有制企業作為我國當前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壹種新的經濟組織形式,已經成為當前國有企業的組成部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所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 * *同意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的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規定的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