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建設工程合同的解除所謂建設工程合同的解除,是指建設工程合同依法成立後,在履行開始或者未完全履行前,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條件和程序,請求解除雙方之間的承包合同法律關系。其法律特征是:1。建設工程合同必須合法有效;2.合同依法成立後,但在履行開始或完成前終止。如果已經履行完畢,不發生合同解除的問題;3.建設工程合同的終止應當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條件和程序;4.應該有解除合同的行為。二。《合同法》關於合同解除的相關規定(壹)《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合同解除條件滿足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2.履行期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3.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4.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3)《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當通知到達另壹方時,合同終止。對方不同意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三。司法解釋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形。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2.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未完成,經發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未完成;3.竣工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且拒不修復的;4.非法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承包的建設工程。四。司法解釋1規定的承包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3.未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發包人有上述情形,承包人無力施工,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五、施工合同終止的法律後果(壹)《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終止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和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2)《合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三)司法解釋第10條:施工合同終止後,已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建設工程竣工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處理。因壹方違約而終止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另壹方由此造成的損失。(四)司法解釋第11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