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六十八條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七十條壹方當事人對下列證據提出異議,又沒有相反證據可以反駁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的合法取得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相印證的復制件;
擴展數據
記錄的有效案例:
2015 1月,馬強突然收到了烏魯木齊市水區法院的傳票。好友範軍將他告上法庭,要求他賠償6萬元。
範軍在起訴狀中稱:“2065438+2004年10月2日,65438+馬強借給我6萬元現金,並給我開了壹張借條。我多次找馬強要,他壹再推脫。”
3月初,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範軍出具了壹張馬強的借條,上面寫著:“今日借範軍現金6萬元。”簽名的落款是馬強,借款日期是2014 1.2。
馬強認可借條是他寫的,但不認可範軍主張借款的事實。“我沒有向範軍借錢,我借錢是因為範軍和唐濤壹起賭博。唐濤丟了錢。範軍不讓他走。我想拯救湯濤。範軍問我借錢,我借了。”
馬強提交了證人證言,範軍要求證人親自出庭接受訊問。
“錄音”轉身
10年3月,本案第二次開庭期間,三名證人出庭證實,2013年2月30日至2014年6月30日,在水磨溝區某賓館與範軍、馬強、案外人唐濤等人打麻將、賭博。
馬強當庭拿出手機,播放了壹段庭審前的電話錄音。內容如下(摘要):
馬強:“說實話,這錢我沒拿。老唐賭博欠妳六萬,妳卻告我。”
範軍:“我當時就跟妳說,不要打借條,所以我找老唐要錢。妳得把借條打出來。”
馬強:“我說我給妳打欠條。我帶老唐出去找錢。如果錢找不到,我就把他帶回來,把借條退了。妳說什麽?結果妳不給我欠條。”
範軍:“如果妳不打借條,老唐會想辦法籌錢。如果妳不把壹個人帶走,兩個小時後他就會崩潰。他會從別人那裏拿點錢回來給我,我至少能拿四萬多。”
庭審中,雙方對錄音中反映的事實均無異議,均認定錄音中提到的老唐是案外人唐濤。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十壹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錢進行違法活動,其借貸關系不受保護。”
本案中,馬強向範軍出具借條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但該款項有馬強在庭審時出具的錄音材料可以證實,說明不是馬強本人的借款,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借款事實。
可以通過庭審雙方對事實的敘述、證人證言、錄音材料等形成的證據鏈來證實。證明這張借條是馬強為唐濤出具的,是因為唐濤等人夥同外人與範軍、唐濤賭博輸了。所以不是合法的借貸關系,不應受法律保護。
3月底,法院壹審裁定駁回範軍的訴訟請求,範軍沒有上訴。
人民網-電話錄音成為庭審重要證據。被告人“倒掉”賭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