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範圍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和雇傭。政府采購的主體也稱為政府采購人。政府采購的主體除政府外,還包括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其範圍大於通常意義上的政府。國家機關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如政府、人大、法院和檢察院。事業單位是指依照我國相關法律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法人,壹般是國家設立的具有壹定公益性質,但不屬於政府機關的事業單位,包括教育、科技、醫療、衛生、體育、文化等諸多領域,如學校、科學院、醫院等。團體組織是指非經營性社會組織,如企業聯合會、行業協會等。,由公民自願組成,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以實現成員的同意。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十壹條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正廉潔,誠實守信,執行政府采購政策,建立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厲行節約,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采購方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接受禮品、回扣或其他與采購無關的商品和服務。
第十二條政府采購法所稱采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集中采購機構是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非營利性企業法人,是集中采購項目的執行機構。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根據采購人的委托,制定集中采購項目實施方案,明確采購程序,組織政府采購活動,不得將集中采購項目進行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是從事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