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通過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通過調解結案的案件,案件訴訟費減半。對繼承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壹審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訴訟費。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按照以下標準交納: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000元的,超過1,000元至1,000元部分按2.5%賠付,超過1,000元至20萬元部分按2%賠付。超過1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繳納1%,超過7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繳納0.9%,超過8500萬元至1萬元的部分繳納0.8%,超過1萬元的部分繳納0.7%。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未支付20萬元的部分按0.5%支付。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的,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從5萬元到654.38+萬元未支付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已支付到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0.5%支付。
3.每起對方非財產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款的,按財產案件標準,每案爭議金額或價款500元至1,000元繳納。
(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三)、(六)項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支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