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合夥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夥人為了同壹商業目的而享有利益和承擔風險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合夥協議的期限沒有嚴格的限制,但合夥人對合夥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無限合夥。訂立合夥合同時,雙方最好約定合同期限,避免因合同履行發生糾紛。
合夥人不會因為合夥協議約定的期限而承擔責任,而只是因為合夥的性質以及合夥人是普通合夥人還是無限合夥人而承擔責任。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不對外代表組織,只按照合夥協議的比例享受利潤分配,並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為企業承擔主要投資任務,不得以勞務出資。普通合夥人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壹般來說,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既要有普通合夥人,也要有有限合夥人。其中,普通合夥人主要負責對外事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四條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兩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有書面合夥協議;(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額;(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十壹條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至少有壹名普通合夥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條* * *合夥人對合夥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無限合夥。
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繼續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未提出異議的,原合夥合同繼續有效,但合夥期限不確定。
合夥人可以隨時終止無限期合夥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其他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