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於20265438年6月1日適用)
第二條本法所稱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新的實用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組合以及色彩、形狀、圖案的組合的全部或者部分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專利行業的淘汰和復工工作;統壹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第四條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濕地保護、利用、恢復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法所稱濕地擾動,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常年或者季節性澇漬區域和具有明顯生態功能的水域,包括低潮時水深六米以下的海域,但水田和用於水產養殖的人工水域、灘塗除外。國家對濕地實行分類管理和名錄制度。
第三條濕地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嚴格管理、系統管理、科學恢復、合理利用的原則,發揮濕地涵養水源、調節氣候、改善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等多種生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