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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期間損壞人民房屋的賠償標準

施工中普通人損壞房屋的補償標準如下:

1.另壹方應無條件負責維護房屋直至恢復原狀,並立即停止施工直至有行為(或有效的施工方案)避免房屋進壹步受損,否則周圍居民有權要求另壹方立即停工;

2.造成財產損失的,可以連帶追償;經多次維修仍無法恢復的,可要求對方按市場價賠償或實行實物補償安置。

建築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如下:

1、施工作業應在公共場所、路邊、通道等可能危及行人的地方進行。由於其特殊性和人員廣泛性,在公共場所施工可能對他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危險;

4.施工方未設置明顯標誌或采取安全措施。這不同於壹般的侵權行為。地面施工造成的損害屬於不作為行為,施工方未履行法定警告是侵權行為的根本原因。

3.破壞性事實的存在。受到損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或財產,但不包括施工人員自身受到的傷害。後者應由勞動合同法或雇傭合同法調整,不應適用特殊侵權法;

4.建築商有責任。過錯責任推定適用於地面施工造成的損害,即除非施工方能夠證明其已盡到法定的警告義務,主觀上無過錯,否則應當認定其有過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5.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沒有設置明顯標誌或者沒有采取安全措施的施工方的不作為才是造成損害的原因。

綜上所述,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造成建築物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按照給建築物造成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52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坍塌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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