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壹般來說,夫妻同債是指夫妻雙方基於同壹意思所欠的債務,以及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欠的債務。基於* * *意思相同,夫妻同債,即夫妻署名相同,其中壹方事後追認或者有其他* * *意思相同的表述。夫妻* * *生活費是指夫妻* * *相同消費、夫妻* * *相同財產形成或夫妻* * *相同財產有利益管理產生的費用。
另外,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費用是指壹個家庭在正常情況下所必需的日常消費,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費、生活用品購買、子女撫養教育、老人贍養等費用,是維持壹個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需的。
因此,壹方分期購買手機可視為家庭日常所需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離婚時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償還。離婚後,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同壹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壹方承擔清償夫妻債務的責任後,可以主張另壹方承擔相應的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4條夫妻雙方為同壹簽名或壹方在事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以自己名義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壹債務。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第1080條離婚登記完畢或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時,婚姻關系解除。
第1089條夫妻離婚時,應共同清償債務。* * *同壹財產未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約定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適用的解釋(壹)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處理夫妻財產分割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的同壹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夫妻共同承擔債務後,壹方主張另壹方根據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