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資源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執行的調整與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資源有關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關於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資源的各種法律法規和法律淵源的綜合。
環境法是某些法律規範、法律規定和法律淵源的總稱或綜合。環境資源法不是指壹項法律規範、壹項法律規定或壹項環境法規,而是壹系列目的相同、性質相似、相互關聯的法律規範、法律規定和法律淵源的集合。
環境法調整因環境問題而產生的社會關系。這種社會關系可以簡稱為環境社會關系。這種社會關系總是離不開環境或對環境有影響的人類活動,總是以環境為媒介。
環境法調整的主要社會關系是因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而產生的社會關系。這裏的開發利用是指對環境沒有或很少汙染損害,有利於保護和改善環境的合理開發利用。這裏的保護和治理是指有利於環境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的保護和治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和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並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保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保義務。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的宣傳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和環境保護誌願者宣傳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營造良好的環境保護氛圍。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全國環境保護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國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汙染防治的目標、任務和保障措施,並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相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