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訴訟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在債務人怠於向第三人行使權利,從而影響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債權,以自己的名義將債務人的權利代位向第三人行使的權利。債務人是否對第三人行使權利,應當符合債務人的自由意誌,債權人不得隨意幹涉。但是,既然債務人的財產已經在法律上構成了擔保債權實現的責任財產,那麽債務人處分自己財產權的行為就不能不受到約束。債權人依照合同法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三)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4)債務人的債權不專屬於債務人。根據司法解釋,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壹規定符合民事訴訟法中原告對被告的壹般管轄原則和合同糾紛的管轄原則。需要註意的是,除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依法由特定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外,無論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合同是否有約定,所有代位訴訟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另外,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或者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合同中有有效的仲裁條款的,次債務人以仲裁協議為由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也是無效的。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後,又向同壹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人民法院也是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人民法院不是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訴訟。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中止代位權訴訟。在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就超過債權人代位權請求的債權部分起訴次債務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債務人的訴訟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債務人訴訟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權訴訟的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前,應當依法中止。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債務人的參與有助於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壹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並審理。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在債務人對第三人行使權利遲緩,影響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債權,以自己的名義將債務人的權利代位行使給第三人的權利。如果妳的情況比較復雜,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妳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的除外。代位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合同法》將於2020年2月31日第65438號失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債權有關的從屬權利,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的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己的除外。代位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的抗辯。(民法典生效日期為2021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