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允許合格的境外自然人投資者依法投資境內上市公司。
2.根據上市公司相關規定,允許外國投資者投資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
3.積極支持註冊地和主要生產地在邊境經濟合作區和跨境經濟合作區的符合條件的內外資企業申請首次公開發行和上市。
4.放寬外資金融機構設立限制,擴大外資金融機構在華業務範圍,拓寬中外金融市場合作領域。
5.修訂完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公開透明、操作便捷、風險可控的合格境外投資者制度,吸引更多境外長期資金投資境內資本市場。
6.允許西部地區和東北老工業基地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發行人民幣或外幣債券,並可將募集資金全額匯回本省投資經營。
7.鼓勵地方政府統籌中央相關補助資金和自身財力,支持邊境經濟合作區、跨境經濟合作區和邊境旅遊試驗區建設。
8.部分期貨產品引入境外交易。大力推進原油期貨市場建設,積極推動向境外交易者推出鐵礦石等期貨品種參與交易。
9.深化境外上市監管改革。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穩步有序推進境外上市公司未上市股份在境外市場上市流通。
10.提高外商投資企業資金利用的便利性。進壹步簡化現金池管理,允許銀行審核真實合法的電子單證,為企業辦理外匯集中收付和凈額結算。放寬企業開展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註冊試點的條件。支持跨國企業集團辦理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標準(包括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和社會事業中需要統壹的技術要求。
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