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自2000年6月1日起,飼料產品分為征收增值稅和免征增值稅兩類。進口飼料和國產飼料應享受相同的稅收和免稅政策。免稅預期產品範圍如下:(1)單個散裝飼料。從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中提取的產品或副產品。其範圍限於麩皮、酒糟、魚粉、飼草、飼料級磷酸氫鈣、菜籽粕、棉籽粕、葵花籽粕、花生粕以及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類產品。(2)混合服務。指按壹定比例分配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單壹散裝飼料、谷物、谷物副產品和飼料添加劑,其中單壹散裝飼料和谷物副產品的混合比例不低於95%。(3)配合飼料。根據不同飼養對象的營養需求和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階段,按飼料配方生產各種飼料原料,能滿足飼料動物的全部營養需求(除水外)。(4)復合預混料。指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的微量元素(4種以上)和維生素(8種以上)的均勻混合物,可按國家食品標準要求提供。它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添加劑中的任意兩種或兩種以上成分,以及壹定比例的載體或稀釋劑組成。(5)濃縮飼料。指蛋白質、復合預混料、礦物質按壹定比例均勻混合而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可以制定規章。
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的事項;
(二)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事項。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據本條第壹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政府規章,限於城鄉建設和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事項。已經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超出上述事項範圍的,繼續有效。
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外,其他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開始制定規章的時間,與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市、自治州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時間同步。
應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因行政管理的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規章。條例實施兩年後,需要繼續實施條例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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