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不得超過壹年,查封不動產不得超過二年,凍結其他財產權利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院查封的流程如下:
1.申請: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查封,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2.立案:法院受理申請後,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確認符合法定條件後立案;
3.決定查封:法院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以及事實和法律情況,決定查封被查封的財產;
4.通知被查封人:法院將向被查封人送達查封決定書及相關通知;
5.執行查封:法院派執行人員到被查封人現場,對被查封的財產采取查封、封存、處理、保管等限制措施。
6.制作查封筆錄:執行人員對查封現場進行拍照、錄像等證據材料,並制作筆錄;
7.公告:法院請求債務人協助查封時,如果債務人無法協助,法院將進行公告,通知債務人查封;
8.解除查封:被查封人履行債務後,可以向法院申請解除查封。經法院審查確認後,應當作出解封決定,對被查封的財產予以解封。
綜上,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繼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規定期限的壹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壹)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的財產;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無法拍賣、變賣,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不同意接受清償債務,且無法對該財產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申請被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解除登記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