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不履行合同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1.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2.當事人壹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3.當事人壹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②債務的標的物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三)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要求履行。4.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返工、退貨、減價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5.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對方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6.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的數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二、合同履行中的違約責任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壹方根據違約情況向另壹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實際損失低於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的,受損失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增加違約金;實際損失高於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的,承擔賠償責任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減少違約金。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提出調整違約金數額。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實際損失。違約金增加後,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考慮實際損失、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按照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衡量,予以裁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的30%的,壹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造成的損失過高’。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開始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如果壹方明確表示不再繼續履行合同,就意味著合同很可能會在事後終止。對於對方來說,如果對方不履行合同,可能會給自己造成經濟損失。這時候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要是主張合同違約金或者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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