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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誰舉證原則

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壹方,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損害的壹方,應當對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損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壹是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有證據證明定罪量刑的事實;

(二)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

(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

2.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在訴訟過程中作證,其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壹)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措施出庭作證的;

(三)禁止特定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個人和住宅采取特殊保護措施;

(5)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三、舉證責任的前提是當事人主張的事實處於不確定狀態。根據德國法學家漢斯

根據蒲偉庭的觀點,構成“真偽不明”的環境條件是:

(1)原告提出了令人信服的訴訟請求;

(二)被告也提出了實質性的反請求;

(3)對有爭議的事實的主張需要證明(自認的事實、眾所周知的事實、無爭議的事實除外);

(四)所有程序性證明手段均已用盡,法官仍無法取得證據評價的;

(5)口頭辯論程序已經結束,上述第三種或者第三種情形沒有改變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壹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壹)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壹方,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2)主張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損害的壹方,應當對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損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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