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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羽毛球傷了對手該不該賠償?

體育君的朋友壹定是體育活動的愛好者。運動中對他人造成意外傷害需要賠償嗎?

這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風險自擔”條款的首例。

2020年4月,家住北京的宋先生在打羽毛球時,被對方打出的羽毛球擊傷右眼。事後,他將對方周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等。65438年10月4日上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糾紛,並依據新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作出判決。

2021,1,1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增加了“願意冒險”的條款,填補了法律空白,使文體活動中的責任規則更加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嚴格限制了“冒險”規則的適用,規定其適用於某些危險的文化體育活動。

事發時間是2020年4月28日上午9點。原告、被告及案外四人在北京市朝陽區紅領巾公園進行羽毛球“3V3”比賽。期間,周先生作為對手,將羽毛球正中宋先生右眼。

事發後,原告由被告陪同前往醫院。此後被診斷為右眼人工晶狀體脫位,前房積血。同年5月28日,原告入院治療。7月6日,醫院出具診斷證明,顯示原告術前右眼視神經萎縮,術後5周多驗光顯示右眼最佳矯正視力0.05。

於是,宋先生將被告周先生起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護理費8500余元。

針對本案,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76條“受害人自願參加具有壹定風險的文化體育活動,因其行為受到損害的,不得要求其他參與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與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本案中的羽毛球是典型的對抗性體育競賽。宋先生作為壹名多年參加羽毛球運動的愛好者,應當知道和預見到自己和其他參賽選手的能力,以及這項運動所帶來的危險和可能造成的損害,應當視為壹種冒險行為。

因此,法院認為,根據《民法》相關規定,原告構成“自我放縱的危險”,被告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被告不承擔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時間效力的規定》,朝陽法院壹審作出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領導小組成員、《侵權責任法》編纂召集人張新寶表示,有壹定的風險,就是參與這樣的文體活動,比平時的行為更容易造成壹些人身傷害,所以是危險的,但是有些更危險,比如拳擊、散打,風險比較高,那些足球、籃球風險也比較大,但是像羽毛球、籃球。

法律專家指出,壹些刺激甚至違法的行為,並不能以“風險自擔”來免責。此外,法律專家指出,“風險共擔”規則不能與公平分擔損失同時適用。該條款的設立對司法判斷標準的統壹具有重要意義。

法學專家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正式確立了“自我放縱的危險”規則,加大了對行為人行為自由的保護,強調由參與者自己對危險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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