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如有上述情形,應以局機關公文撤銷行政處罰決定,並向行政相對人收回行政處罰決定。然後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重新制作並向行政相對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中違法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確鑿的,以局機關公文撤銷行政處罰決定,並向行政相對人撤回行政處罰決定。然後重新調查核實違法事實,補充完善相關證據。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按照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作出新的決定,重新履行處罰告知程序,重新制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因為在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之前,我們執法部門可以重新調查取證,重新作出決定,這也符合行政處罰法要求行政機關主動糾錯的精神。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我們的執法部門是不允許自行收集證據的,即使收集了也是無效的,但是主動糾錯是符合行政處罰法的原則和要求的。程序性錯誤如果行政處罰程序存在錯誤,如在檢查報告送達後15日內或責令整改期滿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相對人對檢查報告提出異議或在責令整改期滿前對處罰提出異議,導致本案處罰存在嚴重程序性缺陷,此時應以該局公文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從行政相對人手中收回《行政處罰決定書》,然後按照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重新作出決定,重新履行處罰告知程序,重新制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管轄錯誤因管轄權不足,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有錯誤的,以該局公文撤銷行政處罰決定,並向行政相對人追償行政處罰決定。然後根據案件移送的規定,將案件材料移送主管部門進行處理。雖然我們無權處理這種違法行為,但不代表其他有權處理的部門不能處理。首先,如果是淺的,比如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數字或者字體有錯誤。此時,有必要向秦征相關部門重新送達壹份正確的行政處罰決定。其次,如果對程序進行行政處罰,發現有錯誤。應當再次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上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