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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可以取保候審嗎?

法律分析:不能,保證人必須與案件無關,有履行能力,有居住收入,享有政治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與本案無關;

保證人不能是本案的共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證人。否則,如果他也是司法機關調查的對象,很難保證他會認真履行保障義務。

(二)有履行擔保義務的能力;

具體來說,保證人必須達到壹定的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對保證人有壹定的影響力,身體狀況能夠對保證人的行為進行監督等等。保證人是否具有履行保證義務的能力,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判斷,而其是否具有履行保證義務的能力,絕不能僅靠保證人自己的陳述來確定。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公民,不能擔任取保候審。

(四)有固定住所和收入。

以上四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司法機關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保證人候選人進行審查。不符合條件的,責令其重新提出擔保人或者提供保證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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