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後,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對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在現代民法中,扶養的程度和標準基於扶養主體之間的親疏而有所不同:壹是扶養生活的義務;二是壹般生活救助義務。夫妻之間的撫養義務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屬於維持生命的義務。這項義務是無條件的,必須履行。無論義務人是否富裕,都必須盡最大努力,甚至降低自己的生活水平,才能履行對對方的贍養義務,使被贍養人的生活水平達到與贍養人相當或接近的標準。其他親屬之間的扶養義務屬於壹般的生活幫助義務,是有條件的扶養:扶養義務只發生在壹方沒有獨立生活能力,另壹方有扶養能力的情況下。贍養義務人只在不降低被贍養人生活水平的限度內,給予被贍養人經濟資助。男女結婚後,形成了壹系列人身和財產關系。其中,夫妻之間的相互扶養義務根據配偶的身份直接發生。夫妻之間的相互贍養,既是雙方從結婚開始就應盡的義務,也是婚姻或家庭得以維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更是婚姻的基本功能。無論婚姻的實際情況如何,無論雙方的感情狀況如何,夫妻之間的相互支持始終存在,並在婚姻關系有效持久的整個過程中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之間的贍養包括經濟上的贍養、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顧。既有物質內容,也有非物質內容。
法律依據
民法
第1050條結婚後,雙方登記為對方家庭成員,根據男女雙方協議,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第壹千零五十七條夫妻參加各種活動的自由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任何壹方不得限制或者幹涉對方。
第1059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對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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