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時必須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投保人應當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任何人為受益人。
被保險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條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壹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
受益人有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等額份額享有受益權。
第四十壹條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單證上批註或者附具審批表。
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必須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
第四十二條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險金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保險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壹)未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指定不明,無法確定;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且無其他受益人;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順序的,推定受益人先死亡。
第四十三條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支付保險費超過兩年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返還其他權利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或者疾病,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的,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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