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具體實施期限如下:
1,對於執行案件,從立案到執行完畢的期限為六個月,即對於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法院自立案之日起開始計算,六個月內執行完畢;
2.非訴執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
3、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我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確需延長的,報磨級人民法院備案。
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需要的材料如下:
1,申請強制執行;
2.申請執行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復印件;
3.有強制執行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正本壹份,副本二份;
4.被申請人財產線索清單及被執行人的地址和聯系方式。
第三,強制執行的意義
1.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保證了相關法律法規在具體案件中的實施,從而維護了國家法律的尊嚴和人民法院的權威和威信。
2.確保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實現,從而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默默維護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
3、保證民事制裁的實施,強制民事違法行為和刑事犯罪的行為人交出非法所得,避免國家、集體和個人的民事權益受到損害,從而預防和減少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
4.涉外民事案件的執行可以維護國家主權,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切身利益。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指定具體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履行義務,保障債權人權利的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書、確認調解協議的裁定書、支付令等。壹旦生效,債務人應自動履行。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為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為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