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贈與首先要確認農村房屋的產權狀況。農村宅基地使用證上登記的產權人信息只有壹個,需要通過審批表確認建房時的創始人信息。農村土地壹直是集體的,給集體土地的條件是:
1.農村集體土地捐贈必須經公證部門公證,集體土地捐贈的效力以集體土地流轉登記為標誌。2.捐贈的農村集體土地必須是捐贈人合法擁有的集體土地。3.捐贈的農村集體土地不得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查封、扣押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使用。4.受贈的農村集體土地不得依法征收或者公告決定拆遷。5.如果捐贈的農村集體土地是,
6.贈與人與受贈人簽訂書面贈與合同,並經公證機關公證。捐贈人和受贈人持經公證的書面捐贈合同、捐贈人的房產證和本人身份證,直接到土地所在地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
農村宅基地如何給別人;
1.農村土地贈與實際上是指壹方將自己的土地和房產無償轉讓給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法律行為。其中,將土地所有權和不動產使用權轉讓給他人的稱為不動產贈與人,接受他人不動產的稱為不動產受讓人。
2.納稅人在辦理無償贈與減免稅手續時,必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填寫《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並進行無償贈與申報。稅務機關審核通過後,方可辦理無償贈與的減免稅手續。
3.房屋贈與交易的程序是:贈與人與受贈人簽訂書面的房屋贈與交易合同,即捐贈書,然後贈與人與受贈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進行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公證和登記,最後贈與人將房屋交付給受贈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
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