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默權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訊問或法庭審判時保持沈默、拒絕回答的權利。在西方國家的刑事訴訟中,大多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被賦予了沈默權,這被視為刑事檢察官為自己辯護的最重要的訴訟權利。
在逮捕嫌疑人之前,警察對他說:“妳有權保持沈默,但妳所說的壹切將在法庭上作為證據。”這是著名的米蘭達快車。
米蘭達的案子,作為美國明示沈默權的開端,還是挺搞笑的。這個案子的大致情況是:
1963年3月3日,壹名18歲的女孩被綁架強奸。事發後,她立即報案,並指認嫌疑人為米蘭達。警方立即傳喚了米蘭達,她承認了被指控的罪行,並寫了壹份聲明。根據他的供述,法院認定他犯有劫機罪,判處他30年有期徒刑;他被判犯有強奸罪,並被判處20年監禁。
米蘭達對判決提出上訴,理由是他的供詞是在壓力下編造的,警方沒有告知他他的供詞將成為對他做出判決的依據,並剝奪了他在接受訊問時有律師在場的權利。
最高法院接受了他的上訴理由,同時指出,在大多數審判中,警方必須事先告訴被捕者,第壹,他有權保持沈默,第二,如果他選擇回答,他的回答可以在法庭上作為證據。否則,獲得的證詞無效。
判決變成了“妳有權保持沈默,妳所說的壹切將在法庭上作為對妳不利的證據。”這個著名的米蘭達明確的出生標誌。米蘭達規則的核心內容實際上是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沈默權的壹種肯定。
美國刑事訴訟中的米蘭達權利——米蘭達權利,即犯罪嫌疑人保持沈默的權利,是壹項具有特殊意義的法律制度。
參考資料:
沈默權_百度百科米蘭達警告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