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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義務

管理人的義務包括:管理義務。在無因管理開始之前,管理人當然沒有管理他人事務的義務;但是,壹旦開始管理,管理人就有義務繼續管理,直到他、他的繼承人或保管人接管為止。尊重我的意願和維護我的利益的義務。經理應及時向自己匯報管理情況,並根據自己的意圖進行處理。轉讓權益的義務。經理因管理事務所而取得的財產和其他權益,應當轉讓給他。我的義務包括:償還管理人為管理事務所發生的合理費用;清償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承擔的債務;賠償經理因公司管理而遭受的損失。

1.無因管理是指在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而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法律制度起源於古羅馬法,現代各國民法都確立了相應的無因管理法律制度。無因管理法律制度倡導社會互助的道德追求,確認無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防止管理行為的違法性,體現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本質上,無因管理是壹種事實行為。無因管理有兩種類型:真正的無因管理和不真正的無因管理。真正的無因管理包括適用法律的無因管理和不適用法律的無因管理,而不真正的無因管理包括誤傳管理、違法管理和幻想管理。不同類型的無因管理具有不同的構成要件和不同的法律效力。

無因管理有多種表現形式:見義勇為、下雨、鄰居不幫鄰居收被子等常見行為...都屬於無因管理,壹般稱為無義務幫助他人。

2.不當得利是指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通過獲取利益而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

因為不當得利是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壹種非正常現象,在社會生活中,任何人都不能在沒有合法根據的情況下獲得利益,並對他人造成損害。因此,根據法律規定,獲得不當利益的壹方應當將其獲得的利益返還給遭受損失的壹方,遭受損失的壹方有權要求獲得利益的壹方返還其獲得的不當利益。所以,不當得利是債的原因,基於不當得利的債稱為不當得利債。

不當得利之債不同於合同之債和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不是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不當得利之債不是當事人追求的法律目的,也不以當事人的意誌為轉移,而是法律為糾正不當得利現象而直接賦予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當得利在性質上是壹個事件,不是壹個行為,更不是壹方為了維護他人利益而實施的法律事實行為。不當得利可以因各種原因發生,但作為債的原因,無論原因是什麽,只要不當得利的後果發生,當事人之間就會產生不當得利之債。

3.債務的原因有合同原因、侵權原因、不當得利原因、無因管理原因和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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