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的開始意味著交戰國之間的關系從和平狀態變成了敵對的戰爭狀態。其法律後果如下:(1)外交關系和領事關系斷絕;(二)禁止經貿往來;(3)在條約關系上,政治同盟、友好互助條約立即廢止,壹般政治、經濟、商業條約停止生效。邊界和割讓等永久狀態的條約壹般應繼續有效,而戰爭條約有效並開始適用。多邊條約本身規定此時將中止其效力,而普遍性多邊條約並不停止生效,只能中止某些與戰爭相沖突的條款。所以,戰爭開始了
並不是兩國之間締結的所有條約都無效。在維持兩國政治行動或友好關系的前提下,壹般政治和經濟性質的條約應停止生效,而普遍性多邊條約或與衛生和醫藥有關的條約不應因戰爭的開始而終止。據此,C項不正確,當選;(4)對敵財產和敵公民的影響:①對敵財產的影響。交戰國在戰爭中處理敵國財產時,應區分公私財產:首先,交戰國應對待敵國在其領土內的國家財產。除了屬於大使館的財產檔案,可以沒收;第二,敵國在占領區是軍事的動產可以征用;不動產可以使用,但不得擁有、出售或者進行其他改變物權所有人的處分;三是軍用不動產,如橋梁、堡壘等,必要時可以摧毀;第四,交戰國可以限制其境內敵方人民的私有財產,如禁止轉移、凍結或征用,但不得沒收;第五,占領區內敵人人民的私有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幹涉或沒收,但可用於軍事需要的財產,可以征用。交戰國可在海上扣押和沒收敵方公私船舶和貨物,但從事探險、科學、宗教或慈善事業和執行醫院任務的船舶除外;敵國在中立國商船上的私有財產,除可用於戰爭目的外,壹般不應扣押和沒收;敵國的公共和私人飛機及其貨物可被扣押和沒收。(2)對敵國民的影響。交戰國可在其境內對敵國公民進行各種限制,如華僑登記、強制集中居住等。但在戰爭允許的情況下,應盡可能減少對敵國民人身、財產、榮譽的限制和脅迫。所以ABD是對的,只有C是錯的,他當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