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百度圖片)
案例壹,外賣騎手的意外險。合同規定,只有訂單發貨出現意外,業務員才會賠付。結果交警的責任認定上寫著外賣騎手在13: 45發生車禍,但騎手的調度APP上顯示的是騎手的13: 46回執。根據合同,13: 45沒有收到訂單,我們無法賠付,所以打了壹場官司,保險公司敗訴。
案例二:酒精中毒算意外死亡嗎?這個案子打了好幾場官司,最後法院判決酒精中毒屬於意外死亡。保險公司賠錢。
案例3,突發疾病猝死。保險公司說猝死不是意外死亡,不符合保險合同定義的意外死亡。家屬不答應,還打了幾場官司。最後法院判決突發疾病死亡不屬於意外死亡,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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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保險公司經常讓他們打官司,因為他們有糾紛,不能在壹起談。這三種情況具體分析如下:1,不保險責任。如果是突發疾病死亡,不屬於意外險範圍。很多人認為突發疾病死亡是意外,於是和保險公司爭論。這個時候,打官司是對的。
2.這些條款是有爭議的。以酒精中毒為例,保險公司認為,飲酒的人應該意識到飲酒過量會導致死亡,但家屬認為,每個人的體質隨時可能發生變化,個人無法每天監測自己的身體狀況,所以酒精中毒屬於意外死亡。壹個條款有兩種解釋,去法院吧。
3.保險理賠流程,無法進行理賠。說白了,保險公司的理賠部就是壹臺機器。子彈卡殼了,保險理賠就卡殼了。比如外賣騎手受傷的情況,常識都知道,人受傷了還能用手機APP接單。很明顯是交警系統時間和APP系統時間的差異造成的。另外,保險公司理賠部有人不敢承擔責任,只好推到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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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現象會伴隨著糾紛,那麽為什麽會有那麽多糾紛呢?如果雙方真的交換了需要的信息,為什麽還要采取訴訟步驟呢?據分析,雙方產生糾紛的原因有:壹方面,投保人保險觀念淡薄,認為買了保險就可以找保險公司理賠。不知道保險公司只對保險合同規定的那些風險事件賠付,有的投保人根本不看條款;壹方面,壹些保險公司的代理人為了銷售保險,誇大了保險的價值和覆蓋範圍,誤導了銷售者。結果發現理賠時業務員說的和合同規定的不壹樣,很難理賠。
結論:買保險壹定要謹慎,註意保險條款和合法權益,對保險有正確的價值觀。只有這樣,才能從源頭上杜絕保險理賠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