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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醫患關系相關的法律政策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診療活動中造成患者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壹、醫患糾紛法

《執業醫師法》和《藥品管理法》對醫師執業和藥品監督管理做出了詳細規定。在律師事務中,通常使用《執業醫師法》,它涉及整個醫療活動的焦點。我們很多實際的處理都要依據這個法律,比如非法行醫,醫生的執業是否超出註冊範圍,是否具備診療資格等。

二、醫患糾紛法律法規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已經2002年2月20日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2年9月起施行。

2.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條例》、《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醫療氣功管理暫行規定》等。

3.診療規範:《消毒管理辦法》、《血液制品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病歷書寫基本規範》、《中醫和中西醫結合病歷書寫基本規範》、《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等。

4.醫療器械:《醫療器械管理條例》;

5.鑒定類:《醫療事故鑒定暫行辦法》、《醫療事故分級標準》、《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暫行規定》、《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醫療事故糾紛中屍檢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辦法》;

6.爭議處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重大醫療過失規定》、《醫療事故報告制度》等。

三。醫療糾紛處理法律法規

1,首先是《侵權責任法》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需要註意的要點是:(1)醫務人員有過錯,必須向醫院索賠;(2)醫療機構有三免(患者不配合,已經盡力挽救生命,當時醫療水平有限)。

2.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從第17條到最後的法律規定。這些條款告訴妳如何索賠,如果發生醫療糾紛,妳可以索賠哪些費用。

3.最後,有兩點需要註意:第壹,我國有壹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但由於立法原因,該條例對醫療事故賠償的規定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所以理賠時要註意避免引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醫療事故是舉證責任倒置,即醫院承擔自己沒有過錯的舉證責任。

針對不同的醫患糾紛,國家有關部門制定了不同的法律法規。所以,如果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發生糾紛,要根據不同的案例參考不同的法律,了解最新的醫患法律法規,找到最佳的維權途徑。邊肖在此提醒您,如果出現醫患糾紛,切記不要影響醫療機構的正常秩序,如果違反了相關法律,就會變得不可理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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