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決定行政處罰和強制隔離戒毒措施的案件。本規定所稱公安機關,是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獨立執法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和出入境邊防檢查站。
執法人員應當有2人以上,並佩戴統壹的執法標誌;依法告知檢查項目和處罰依據;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繩;依法收集證據;依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根據國務院授權,省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是同級人民政府直接領導的行政執法部門,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後,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不得行使已經調整的行政處罰權;繼續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處罰無效。
經國務院批準,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精簡、統壹、效能的原則,決定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聯合執法中的行政執法決定由參與聯合執法的行政機關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作出,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行政程序制度包括:
1,聽覺系統。是指行政機關以聽證的形式聽取當事人意見的制度。作為現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其內涵是“聽取當事人意見”;
2.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行政機關依申請主動向社會公開或者向特定公民、法人或者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制度;
3、解釋原因體系。指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告知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有關的執法事實、理由、依據、法律權利和義務,並在行政決策過程中對未采納的專家和公眾意見說明理由;
4、讀取文件系統。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閱相關行政執法案卷的制度;
5.行政輔助系統。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時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幫助的制度;
6.管轄系統。它是指行政主體之間對某壹行政事項的首次處置權的劃分制度。是避免管轄權爭議,保證行政權有效行使的重要前提;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條辦理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四條辦理行政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開、及時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第五條辦理行政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