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耗時較長的,經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完成鑒定的時限,延長時限壹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鑒定期限延長的,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期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鑒定過程中補充或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法院司法鑒定的過程
法院的司法專長如下:
1,當事人申請鑒定,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2.申請鑒定時,應當預交鑒定費,並提供相關材料。
3.當事人的鑒定申請經法院批準後,由雙方協商確定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4.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供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1)評估機構或評估師不具備相關評估資質。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
(3)鑒定結論明顯不足。
(四)其他經質證不能作為證據的情形。
5.瑕疵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或者補充質證解決的,不再重新鑒定。司法鑒定涉及的事項不是特別復雜的,可以在受理後30日內得出鑒定結論。在司法鑒定結論書中,明確標註了鑒定機構出具鑒定結論的法律依據。但鑒定結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說絕對準確,任何爭議都可以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