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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多久能出結果?

壹般在30個工作日內出具司法鑒定結果報告。鑒定機構應當自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委托事項的鑒定。但在實際鑒定實踐中,往往需要比這壹規定時間更長的時間,有的要四十五天或兩個月。因此,以評審會結束後的實際通知時間為準。委托鑒定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壹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換句話說,兩個月應該是壹個延長的評估期。如果鑒定機構還是拖延時間,如果沒有其他特殊情況,應該屬於違規加班鑒定。患者及家屬應積極督促鑒定機構出具鑒定結論。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完成鑒定的時間另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時間出具鑒定報告。鑒定過程中補充或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因當事人原因未按時足額提供鑒定材料,延誤鑒定時間的,由延誤方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耗時較長的,經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完成鑒定的時限,延長時限壹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鑒定期限延長的,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期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鑒定過程中補充或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法院司法鑒定的過程

法院的司法專長如下:

1,當事人申請鑒定,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2.申請鑒定時,應當預交鑒定費,並提供相關材料。

3.當事人的鑒定申請經法院批準後,由雙方協商確定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4.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供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1)評估機構或評估師不具備相關評估資質。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

(3)鑒定結論明顯不足。

(四)其他經質證不能作為證據的情形。

5.瑕疵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或者補充質證解決的,不再重新鑒定。司法鑒定涉及的事項不是特別復雜的,可以在受理後30日內得出鑒定結論。在司法鑒定結論書中,明確標註了鑒定機構出具鑒定結論的法律依據。但鑒定結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說絕對準確,任何爭議都可以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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