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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語音可以作為證據起訴嗎?

法律分析:

將微信語音轉化為訴訟證據的方式是,既要具有合法性以便作為證據提交法院質證,又要具有壹定的證明效力。微信語音資料中記錄的內容應盡量清晰準確,雙方對所討論的問題都發表了自己的意見。除記錄在案的證據外,還應充分提供其他證據予以支持。微信語音能否成為證據,取決於是否符合民事證據的法律正當性,要求證據的正當性。微信語音屬於證據範疇的電子數據範疇,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微信語音可以作為證據:

1.微信語音通話記錄作為證據,必須符合證據的“三性”,包括合法性、真實性、客觀性和關聯性;

2.微信語音通話來源必須符合法律;

3.因為微信註冊是非實名註冊制,必須能夠確定微信語音通話雙方都是本案當事人;

4.微信通話時間確實在涉案事實的時間段內;

5.微信通話的內容不要模棱兩可,要相對完整,能反映出當事人想要證明的事實。

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微信語音可以作為證據,因為微信語音的原始載體是手機。聊天時,雙方對對方的身份都有清晰的認識,也知道語音內容可以隨機自動錄音存儲,不需要采取任何特殊措施,不像手機通話可能會侵犯隱私。只要微信語音能夠證明辯論的焦點,能夠體現雙方的權利義務,那麽它就具有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的特征。甚至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對方在訴訟中身份不明或者語音所表達的事實並非其所為的情況下,也可以通過語音識別確認身份。所以在我看來,微信語音在民事訴訟中是可以被認定為證據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十五條當事人將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保存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由電子數據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壹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或者其他可以顯示和識別的輸出介質的印刷副本,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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