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加強對未成年犯、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法治教育,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職業教育。
3、因不滿十六周歲,未受過刑事處罰,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的;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五十三條在少年管教所被拘留、逮捕、執行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開關押、管理和教育。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應當與成年人分開進行。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保障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第五十四條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加強對未成年犯管教所和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法治教育,並根據實際情況對其開展職業教育。
第五十五條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告知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有關安置幫教的規定,配合安置幫教部門落實或者解決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就學、就業等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