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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國家的體制是怎樣的?

美國是聯邦制國家,總統制,三權分立與制衡相結合的政治體制,兩黨制政黨制度。

政權組織形式

實行總統制,總統是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實行分權制衡的原則。立法、行政和司法權力分別由國會、總統和法院掌管。三個部門在行使權力時,相互牽制,達到權力制衡。國會擁有立法權,總統有權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國會有權在壹定條件下推翻總統的否決。總統有權任命高級官員,但必須得到國民議會的批準,國民議會有權依法對總統和高級公務員進行激勵;最高法院的法官由總統任命,由國民議會批準,最高法院可以以違憲為由宣布國民議會通過的法律無效。

國家結構形式

美國是壹個邦聯國家。1787年頒布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將州結構改為聯邦制,在建立統壹聯邦政權的基礎上,各州仍保留相當的自治權。聯邦有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但有統壹的法律和法規,是國際交往的主體;每個州都有自己的憲法、法律和政府機構;如果州憲法和法律與聯邦憲法和法律相沖突,聯邦憲法和法律優先於州憲法和法律。美國憲法列舉了聯邦政府享有的權力,如征稅、借款、鑄造硬幣、維持軍隊、主持外交事務、管理州際和國際貿易等。《憲法》中未列出的其他權力應保留給州政府,除非《憲法》明確禁止州行使這些權力。國家的權力主要是處理國家內部的事務,比如以地方的名義收稅,管理國家內的工商業和勞工,組織保安部隊和維持公共秩序等等。200年來,聯邦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具體權力壹直在不斷變化。

選修制

美國總統選舉是間接選舉制度。首先,各州選民投票選出自己州的選舉人(人數與自己州的議會議員人數相等),然後各州選舉人同時在各州首府選出總統和副總統。議員通過直接選舉產生。眾議員由州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參議員最初由州議會選舉產生,2003年生效的第1917條憲法修正案規定參議員也由州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壹些州的州長、議員、法官和重要的行政官員都是由選民選舉產生的。各級選舉壹般都是兩黨包辦。為了保證兩黨的統治地位,壹般實行記名選區制和多數代表制。

政黨制度

采取兩黨制。雖然美國憲法沒有規定政黨的地位,但政黨是美國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影響力滲透到其他政治制度中。兩黨制萌芽於美國建國初期,南北戰爭後正式形成。壟斷資產階級通過兩大政黨控制整個國家政治機構,操縱國家政治生活。兩黨的主要功能是操縱和安排選舉,尤其是總統。

選舉。民主黨和共和黨長期輪流執政。美國除了兩大黨還有其他政黨,但都不能影響兩大黨輪流執政的立場。

民權制度

根據美國憲法和法律,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最終屬於人民。政府的權力不是絕對的,而是受到憲法和法律的限制。壹方面,聯邦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享有人身保護、言論、出版、集會、宗教信仰、私有財產權和選舉權等自由;另壹方面,規定國會不得制定剝奪公民言論、出版、和平集會和請願自由的法律,不得非法搜查或扣押公民的人身、住所、文件和財產,除非依法確立正當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此外,各州憲法和法律也規定了公民的權利。實際上,公民的權利受制於個人擁有的財產,只有資產階級才能享有充分的自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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