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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改判對原審法官的影響

再審對原審法官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考核影響:啟動再審改判後,原審法官的考核會受到影響。

2.評估和責任認定:法院將對修改的案例進行評估,並確定修改的理由。如果因為兩個法院法律認識不壹致而變更判決,可報上級法院備案,上級法院再進行評估或與其他法院交叉核對。因計算錯誤、重復判決等非主觀因素導致辦案缺陷被判的,應認定為缺陷案件,相應扣減年終績效工資,並根據情況給予誡勉談話或警告處分。對因明顯主觀偏差或失職造成的改判案件,應列為錯案,取消年終績效工資,取消評選標兵資格,並根據情況給予誡勉談話、警告、記大過等處分。對於嚴重的案件,應當清除法官的職務等級。對主觀故意枉法的,應列為錯案,依法撤銷職務法官的職級,依法追究枉法罪的刑事責任。

3.績效工資和獎勵資格:因錯判、重復判決等非主觀因素導致案件存在瑕疵被判刑的,應認定為瑕疵案件,相應扣減年終績效工資,並根據情況給予誡勉談話或警告處分。對因明顯主觀偏差或失職造成的改判案件,應列為錯案,取消年終績效工資,取消評選標兵資格,並根據情況給予誡勉談話、警告、記大過等處分。對於嚴重的案件,應當清除法官的職務等級。

4.職業資格:對主觀上故意枉法的,應定為錯案,依法免去職務法官的職級,依法追究枉法罪的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再審改判對原審法官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包括考核、評估、責任認定、績效工資和獎勵資格、職業資格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78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使用該裁定。

第179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視為撤銷。

第180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是否準許上訴人撤回上訴,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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