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無設計方案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改變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九條裝修人提出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變更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設計方案,或者裝修活動涉及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內容的,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裝修企業承擔。
擴展數據:
《住宅室內裝飾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住宅室內裝飾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壹)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對裝修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裝修企業處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的,對裝修企業處以5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拆除供熱、燃氣管道及設施的,對裝修人處500元以上0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同意,超出設計標準或者規範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裝修企業處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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