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條款之所以被消費者深惡痛絕,是因為個別商家利用信息不對稱和供求不平衡,將不平等的消費條款強加給消費者。
很多時候,因為消費者面對的是以個體形式出現的集體商家,心理比較脆弱,往往要自認倒黴,要承受賠錢的痛苦。
“霸王條款”經常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行業管理等形式出現。,並具有五個特點:
1,減輕或者免除責任,規避經營者義務。
2、違反法律規定,隨意擴大經營者的權限。
3.排除和剝奪消費者的權利。
4、權利義務不對等,隨意加重消費者責任。
5.用模糊條款控制最終解釋權。
2065438+2005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餐飲行業的“不得自帶酒水”和“包間最低消費”屬於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消費者在餐飲經營者提供服務時遇到霸王條款糾紛,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維護自身權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民事責任。格式化合同、通知、報表、商店通知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擴展數據:
常見霸王條款
快遞中“先簽字後驗貨”“節假日造成的延誤,承運人概不負責”。
在購物方面,“特價、促銷品不退”“本商場對本活動有最終解釋權”。
餐飲娛樂片中的“禁止自帶酒水”、“包間最低消費”、“餐具消毒收費”。
旅遊期間“機票改簽費70%,退票手續費80%”,“本社保留行程及報價解釋權”等等。
在租房和買房中,“因第三方原因導致的房屋延期交房、延期出具證明,出賣人不承擔責任”。
手機內手機上的保修貼不得撕毀或損壞,否則不予保修。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霸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