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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壹,“王聲代周轉還錢”。林場的員工王聲既勇敢又樂於助人。有壹天,他到鎮上辦事,遇到了他的朋友蘇和李,所以老朋友們難免要聚在壹起喝幾杯。席間,蘇接了個電話,說:“好吧,正好妳們會場的在城裏,我讓他給妳帶回來。”酒桌上:老王,妳們市場的張青前幾天送了點木耳,現在送完了。這裏有壹張借條1500元讓妳還給他,王同意。席間,蘇當著李的面把錢給了,點菜後說還不錯。當回到現場時,張正在路邊等他。他拿出錢給了張慶。他們沒有履行任何手續。三天後,王接到蘇的電話,蘇問妳有沒有挪用貨款。王說沒有,哇,我給了。蘇說張慶只收到1000。500呢?王說我沒動,我就全給他了。為此起了爭執,委托蘇時,李作證,編制款還不錯。但王沒有給張提供證人,也沒有履行交付手續。對方堅稱沒有收到全款,500元還在欠債。通過人民調解員的調解,王聲作為朋友代為交接了財產,有義務和責任保管並如數交付。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已經全額支付,王聲將承擔賠償義務。

案例二,“委托人起訴好心人,好心人勝訴”,外出打工的馬想在家賺錢。因為家裏沒有銀行卡,他只好打電話給在金礦小區工作的朋友李。李收到65,438+00,000元後的第二天,即從銀行將全部款項支付給馬的妻子張。因為馬的家人經常從他的卡裏轉賬匯款,所以沒有發生糾紛,他也沒有履行交割手續。.....兩年後,馬和妻子離婚,這壹萬元在清點家產時不翼而飛。馬某妻子說沒收到,於是馬某拿出匯款憑證,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還錢。李感到非常委屈,立即到司法所請求法律援助。司法助理員聽完陳述後,帶其到銀行調取了繳費記錄,同時調取了李、張某的電話記錄。兩份記錄顯示,李收到委托轉賬後,當時取出,打電話給張取回。除了轉賬時間,李和張某沒有任何通話記錄。與李的說法壹致,與前三筆款項和後五筆款項的交集相同。這八筆款項雙方都同意沒有異議,但這壹筆不清楚,時間已經過去兩年零三個月了。司法助理說,老李,妳不用怕。妳贏了。

法院認為,馬某、李某、張某基於信任建立了長期的代匯款關系,且由於三方存在信任基礎,對匯款方式形成約定。李的證據被本院采納。張沒有證據證明李貪汙了他的錢,而本案涉及的爭議時間跨度早在兩年前。如果當初張沒有收到這筆錢,他應該會盡早發現並主張自己的權益。可以推斷,這筆錢作為交付義務已經履行完畢,所以他把馬要求李支付這筆錢的要求剝了回來。

至於馬與張某的財產關系,則是另案處理,本院不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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