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委托人起訴好心人,好心人勝訴”,外出打工的馬想在家賺錢。因為家裏沒有銀行卡,他只好打電話給在金礦小區工作的朋友李。李收到65,438+00,000元後的第二天,即從銀行將全部款項支付給馬的妻子張。因為馬的家人經常從他的卡裏轉賬匯款,所以沒有發生糾紛,他也沒有履行交割手續。.....兩年後,馬和妻子離婚,這壹萬元在清點家產時不翼而飛。馬某妻子說沒收到,於是馬某拿出匯款憑證,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還錢。李感到非常委屈,立即到司法所請求法律援助。司法助理員聽完陳述後,帶其到銀行調取了繳費記錄,同時調取了李、張某的電話記錄。兩份記錄顯示,李收到委托轉賬後,當時取出,打電話給張取回。除了轉賬時間,李和張某沒有任何通話記錄。與李的說法壹致,與前三筆款項和後五筆款項的交集相同。這八筆款項雙方都同意沒有異議,但這壹筆不清楚,時間已經過去兩年零三個月了。司法助理說,老李,妳不用怕。妳贏了。
法院認為,馬某、李某、張某基於信任建立了長期的代匯款關系,且由於三方存在信任基礎,對匯款方式形成約定。李的證據被本院采納。張沒有證據證明李貪汙了他的錢,而本案涉及的爭議時間跨度早在兩年前。如果當初張沒有收到這筆錢,他應該會盡早發現並主張自己的權益。可以推斷,這筆錢作為交付義務已經履行完畢,所以他把馬要求李支付這筆錢的要求剝了回來。
至於馬與張某的財產關系,則是另案處理,本院不予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