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壹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為標準,使用的耕地最大不得超過125平方米;其他用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有條件利用山區荒地、荒坡的,最多不超過160平方米;
2.在農村宅基地上建房的標準為小戶,即3人以下,申請建築面積不得超過75平方米;中戶,即四至五人,不超過110平方米;大戶型,即六人以上,不超過125平方米;
3、使用非耕地的,每檔最多可增加15平方米;山區有條件的地方利用荒坡、荒山建房,每檔最多可增加35平方米;
4、實施舊村改造,下山安置拆遷面積超過用地定額20平方米以上的,可放寬壹個等級的用地定額。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標準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適用本法關於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規定。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於職守,秉公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