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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慎用“聯合執法”

在壹些地區,壹些基層黨委和政府職能部門近年來在管理公共事務方面對警察的依賴有所增加。在壹些城市,警察參與的“聯合執法”越來越多,稍有不慎就容易加劇群眾與地方政府的對立。很多“聯合執法”總是有警察的。比如,地下網吧管理應由文檢部門依法查封、沒收經營設備,但文檢部門要求警察到場進行“聯合執法”;無照經營應由工商部門依法取締;假冒偽劣產品地下加工廠要由質監部門依法查封取締,還要求警察到場;民政部門也要帶警察進村監督村委會選舉。

有社區居民表示,看到社區裏有警察,路上有巡警,心裏很踏實。但是,就像政府部門帶著警察處理群眾的日常經濟事務壹樣,讓人感覺有些幹部把我們老百姓當刁民。

據悉,公安部門有壹個處理警情的標準,但在實際操作中,對基層黨政領導沒有約束力。何時何地處理警情,往往是基層黨政領導的壹句話。有些地方不僅要求警察參與各種“聯合執法”,還要求基層領導每當群眾聚集時都要出警處理。這種不顧事件性質的過度處警,不僅不利於事件的平息,有時還會因為警察的在場而刺激群眾的情緒,使事件復雜化。

相關人士認為,壹些地方政府在壹般行政事務和行政執法中,往往會出動公安“聯合執法”,容易刺激群眾走向政府的對立面。在老百姓的利益沖突上,政府和群眾是兩個平等的民事主體,警察在維護社會秩序上應該保持中立。雖然看起來警察參與“聯合執法”效率高,有助於行政部門快速解決問題,但警察過多介入普通行政事務,客觀上助長了職能部門的“野蠻執法”,進而影響政府的公眾形象。

有關專家建議,應對“聯合執法”的負面效應進行客觀全面的評估,對基層現有的各類“聯合執法”進行清理,形成有效的警務規範。對“聯合執法”要堅決果斷打擊,同時約束基層黨委和政府職能部門。普通行政執法要多做協商、說服、教育群眾的工作。如果需要強制執行,也應該通過法定程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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