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社區居民表示,看到社區裏有警察,路上有巡警,心裏很踏實。但是,就像政府部門帶著警察處理群眾的日常經濟事務壹樣,讓人感覺有些幹部把我們老百姓當刁民。
據悉,公安部門有壹個處理警情的標準,但在實際操作中,對基層黨政領導沒有約束力。何時何地處理警情,往往是基層黨政領導的壹句話。有些地方不僅要求警察參與各種“聯合執法”,還要求基層領導每當群眾聚集時都要出警處理。這種不顧事件性質的過度處警,不僅不利於事件的平息,有時還會因為警察的在場而刺激群眾的情緒,使事件復雜化。
相關人士認為,壹些地方政府在壹般行政事務和行政執法中,往往會出動公安“聯合執法”,容易刺激群眾走向政府的對立面。在老百姓的利益沖突上,政府和群眾是兩個平等的民事主體,警察在維護社會秩序上應該保持中立。雖然看起來警察參與“聯合執法”效率高,有助於行政部門快速解決問題,但警察過多介入普通行政事務,客觀上助長了職能部門的“野蠻執法”,進而影響政府的公眾形象。
有關專家建議,應對“聯合執法”的負面效應進行客觀全面的評估,對基層現有的各類“聯合執法”進行清理,形成有效的警務規範。對“聯合執法”要堅決果斷打擊,同時約束基層黨委和政府職能部門。普通行政執法要多做協商、說服、教育群眾的工作。如果需要強制執行,也應該通過法定程序執行。